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发展环境,加大引进、培养和聚集高层次人才的力度,更好地为洛龙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才工作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3〕7号)、《关于实施“河洛英才计划”加快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意见(试行)》(洛发〔2015〕9号)和中共洛龙区委、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名副其实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的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洛龙文〔2014〕51号)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人才工作坚持以“洛龙英才计划”为统领,突出需求牵引、高端引领、引培并重,统筹推进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工作。主要任务是:力争用5-10年时间,围绕洛龙战略布局和产业规划,通过政策完善、制度创新、环境营造,吸引和集聚一大批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努力形成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培育一批拔尖人才、带动一批创新团队和新兴产业的良好态势,为我区“首善之区”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推动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进入创新驱动发展轨道。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培育的主要范围包括:符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主导产业、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以及“三重一大”项目建设需要;在推进“581”产业发展工程(即:围绕新型工业、信息科技、商贸服务、文化旅游、生态休闲5大建设,着力打造光伏光热、光电、精密轴承、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商贸商务、文化旅游生态休闲等8条百亿元产业链,力争通过3年至5年的努力,实现骨干产业总规模超千亿元的目标)中发挥重要促进作用;以及其他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为主、各级联动,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总体统揽,负责组织协调。各园区、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和辖区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分为以下类别:
第一类: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团队带头人一般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很高声望;对某一领域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巨大贡献及引领作用的领军型人才。
第二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团队带头人一般为某一领域造诣较深,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或学术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为业内普遍认可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类: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团队带头人一般为符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急需的、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创新创业型“专才”,特别是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拥有海外创业经验的青年归国人才,或符合我区发展需求,拥有良好发展前景,能带动我区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的归乡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类:星火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团队带头人一般为符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新项目、新产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或填补省内空白,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创新创业人才。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点对象
本办法所指人才包括海内外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各类人才等。依据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一、二、三、四类。
第一类: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国家“863”“973”等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专家、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与“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原学者;相应及以上层次的高端人才。
第二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首位完成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国内500强企业以及著名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3年以上、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相应及以上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类: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首位完成人;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技术工人;在某一领域或行业有突出业绩或贡献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工程师。
第四类:我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海外工作经验的归国留学人员;国内博士学历高层次人才;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专业特长,且属于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或社会事业发展领域的高水平专业人才;进入我区市级以上孵化器,项目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得到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或知名投资人投资扶持的创新创业人才。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以上标准规定的条件外,其中,第一类年龄原则上应在60周岁以下,第二类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以下,第三类年龄原则上应在50周岁以下,第四类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资金支持
1.经市认定符合“河洛英才计划”一、二、三类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注册落户我区的,在享受市有关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分别给予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启动资助;经区认定的第四类星火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50万元的启动资助。
2.经评审认定新引进的符合一、二、三、四类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安家补助费的基础上,由区财政每年再分别发放年度津贴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发放期限为三年,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后兑现。
第八条 科技扶持
1.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并成功招收3名以上博士后研发人员进站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费,用于资助科技项目的研究。
2.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工作期间主持实施国家“863计划” “973计划”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家、河南省科技重大专项,为我区带来良好经济效益的,在市财政给予研发经费的基础上,洛龙区按照市财政研发经费的50%进行配套支持。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度拨付。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资助;对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成果在我区转化的国家级研发平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4.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的,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的,区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区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用房支持
1.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落户洛龙有关企业和园区,我区协调相关园区,根据落地的项目情况,视情给予1-3年100-1000平方米的场租减免或租金补贴。
2.经评审认定新引进的符合第一、二、三、四类的高层次人才对象,在享受市有关财政安置费的基础上,区分别配套给予50万、30万、10万、5万元的安家补助。安家补助由区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批次拨付。
第十条 生活服务
1.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随迁、随调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区人事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配偶暂无工作的,区按照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为其发放一年的生活补贴。
2.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的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在洛龙区所属学校择优就学。
3.经评审认定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区优秀专家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服务。
第十一条 其他激励
1.对作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才,优先推荐参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劳动模范等荣誉。
2.坚持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定期了解联系对象创新创业及生活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以上各类人才引进后,须在我区工作不少于3年,其中第一、二类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区工作时间累积不少于3个月,方可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十二条 坚持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并重,强化培养措施,突出业绩导向,建立激励机制,大胆探索创新,抓好各类人才的培养选拔工作。
第十三条 抓好区级拔尖人才的培养选拔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开展区级优秀专家、优秀科技人才、优秀技能人才、优秀实用人才等拔尖人才的培养选拔和向上推荐工作,具体由区人才办牵头,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工会、区农林局等相关单位参与,制定区级拔尖人才选拔实施方案,推荐优秀专家、优秀科技人才、优秀技能人才、优秀实用人才初步人选,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底由区人才办牵头,组织以上相关单位对区级拔尖人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区财政分别发放年度津贴。
(一)优秀专家。实行届期制,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40名左右,由区委、区政府命名并授予荣誉证书,每人发放5000元年度津贴。
(二)优秀科技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每人发放3000元年度津贴。
(三)优秀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每人发放3000元年度津贴。
(四)优秀实用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每人发放3000元年度津贴。
第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自主培养人才
本区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除安家补助外,按照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落实相关待遇。同时,对新培养的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和中原学者,由区财政分别给予培养单位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新获得国家、省(部)级以上表彰和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所获荣誉层次,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部)级2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设立“洛龙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的资金,用于各类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补贴奖励、健康体检等。专项资金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坚持人才投入优先保障,形成政府投入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区财政要根据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扶持、激励等实际需要,加强人才资金保障。同时加大区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避免对同一项目、企业或园区的重复资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完善招才引智诚信体系建设,各引进人才及所在单位、创新创业载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已签约的终止资助合同,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人才(团队)引进后的跟踪服务管理和绩效考核,对经评审享受我区人才优惠政策的各类人才,待遇期内,由区人才办牵头,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等次在合格以上者兑现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启动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按照区委常委会确定的研究意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人才团队合作协议签订后,由区财政局依据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首次拨付应付启动经费总额的50%,剩余的30%、20%在项目阶段考核、终期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分别拨付。专项资金需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阶段考核和终期验收。获得我区财政支持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进度推进项目实施。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协同市主管委局做好阶段考核,并及时提交考核报告。阶段考核不合格的项目,给予30个工作日的整改时间,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拨付支持资金。已拨付的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完成后,获支持的人才团队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协同市主管委局做好终期验收工作,并提交终期验收报告。终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 资金审计。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审计,监督管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支持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充分发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人才工作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作用。组织部门牵头,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与市直部门对口联系协调,帮助落户我区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解决实际困难,形成人才工作整体合力。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等工作机制,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设立人才工作联络员,加强人才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二十五条 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知名企业家、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以及区领导、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洛龙区人才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对高层次人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认定意见和建议;对申报各项奖励、扶持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和认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人才评价及退出机制,定期通过考核约束激励人才,对发挥作用不明显或因工作关系调离我区的人才,经核实认定后,政策牵头部门可取消对其的相关激励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对存在品行不端、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人才,取消其人才待遇。
第二十七条 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不断健全和完善有利于人才引进、项目落地、成功创业、成就事业的政策举措,主动为各类人才搞好服务,积极宣传引进的人才(团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取得的业绩和典型事例,大力营造全社会爱才、敬才、重才的良好氛围,吸引各类人才向洛龙流动,形成人才集聚高地,营造人才宜商宜业宜居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我区本土培养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评审认定达到新引进的同类标准条件的,享受同类新引进对象相应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区有关人才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的支持政策与我区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如有重复或重叠的,按照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中共洛阳市洛龙区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