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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涧西区支持引进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涧西区转型发展急需的各类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加快推进我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营造最佳的创新创业环境,为“开放创新城”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原则

根据涧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宗旨,坚持统一引进、柔性引进与用人单位自主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支持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来涧西创业和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将在洛阳先进制造业集聚区(不含大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专业科技园区、孵化器和大型企业搬迁后新形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内试行。

第二章  引进人才(团队)的重点领域和引进方式

第四条 引进人才(团队)的重点领域

1、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材料、轴承、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资源循环利用及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电子制造及信息服务、现代服务业;

3、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主导产业、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及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五条  引进方式

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通过合作研究、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科技咨询、创办企业、创立研发机构等形式,鼓励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团队)来我区创业。

第三章  引进对象

第六条  支持引进的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分为三类,引进后每年在洛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相应及以上层次的科技领军人才。

2、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国家“863”、“973”等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专家、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与“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原学者;相应及以上层次的高端人才。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首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世界500强企业以及世界著名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3年以上、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相应及以上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以上标准规定的条件外,其中,第1类不受年龄限制,第2类年龄原则应在60周岁以下,第3类年龄原则应在55周岁以下。

(二)海外创新创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洛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国际知名企业、跨国公司工作,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高级管理或技术人才; 

4、主持或参与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三)优秀创新创业人才。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洛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以上且符合涧西区主导产业领军人才;

2、主持过省部级大型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3、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首位完成人。

(四)雏鹰创新创业人才。一般应取得国内“985”、“211”院校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专业人才,年龄不超过3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洛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专利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国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有过多次创业实践经验或有过海外知名企业工作经历并担任中高管职位2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经营管理人才;

3、有影响力的全国创新创业大赛金奖或同类奖项获得者。

(五)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人才,经区人才办指定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入区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各类人才,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并经区人才办认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购房补贴

 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分别给予100万、60万、30万的在洛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区财政按照5:3:2的比例分三年批次拨付。购房补贴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

(二)生活津贴

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区财政每月分别发放生活津贴10000元、5000元、3000元。发放期限为三年,每年年底考核合格后,集中兑现。

(三)配偶子女安置

新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随调配偶的就业问题原则上由引进企业负责解决,涧西区相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安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所需学校(小学)就读。

(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区内主持实施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经综合评估项目预期产值、税收、就业等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后,在上级财政给予研发经费的基础上,涧西区按照上级财政资金的50%进行配套。配套资金按照5:3:2的比例分三年批次拨付。

(五)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健康档案,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第八条   新引进的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九条   优秀创新创业人才,新入区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各类人才,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并经认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购房补贴

新引进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的在洛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两年批次拨付。购房补贴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

(二)生活津贴

新引进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由区财政每月分别发放生活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发放期限为三年,每年年底考核合格后,集中兑现。

(三)配偶子女安置

新引进优秀创新创业人才随调配偶的就业问题原则上由引进企业负责解决,涧西区相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安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所需学校(小学)就读。

第十条  对第三章所列各类人才(团队)在涧西区内的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不含大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孵化器及专业园区内创业并注册成立企业的,给予以下创业扶持:

(一)创业资金扶持。在上述区域创办重点领域的科技企业、经专家评审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经认定给予30—1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用于设备购置、团队建设、技术研发等。创业启动资金由区财政按照5:3:2的比例分三年批次拨付。

(二)经评审认定的各类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可优先享受股权投资资金、产业引导投资、风险创业投资、贷款风险补偿投资、项目贷款担保、银行贷款贴息、上市融资奖补等多元化资金金融支持。

(三)各类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项目。

(四)研发用房补贴。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园区内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前三年租金按照100%、50%、30%给予补贴。   

(五)帮助开拓市场。积极引导区内市场消费创业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向创业企业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和操作程序,鼓励和引导其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区内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对使用创业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六)创业者住房保障。在我区建设的公租房中安排一定数量的青年创业者用房,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选出优秀的青年创业者免费供其使用。

第十一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海外创新创业人才,特别优秀或突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的优惠和支持。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各类人才符合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申报条件的,在享受国家、省、市政策的同时,可享受涧西区人才政策;对于涧西区的人才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五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十三条  坚持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并重,建立激励机制,强化培养措施,抓好人才的培养选拔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自主培养人才

本区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新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待遇。    

第十五条  奖励杰出人才

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的双重激励作用,奖励为涧西区做出积极贡献的各类人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突出贡献奖、优秀企业家、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等奖项。定期评选,并进行表彰奖励。

(一)科技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名,由区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届期内实施动态管理,由区科技局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的,由区财政发放2万元年度津贴。

(二)优秀企业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由区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届期内实施动态管理,由区发改委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的,入选者由区财政发放2万元年度津贴。

(三)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由区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届期内实施动态管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的,区财政发放5000元年度津贴。

 第十六条  对于在当年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受到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各类人才,根据所获荣誉层次,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部)级2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人才平台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加强科技创新。

第十八条  院士工作站

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区财政将各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成功招收博士后研发人员进站的企业,涧西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章  认定程序及管理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类人才认定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才办,具体负责各类人才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涧西区人才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人才办。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区人才办。

(三)核准及公示。各类人才人选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然后在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各类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对于考核合格者,享受涧西区各类人才相应的各项待遇。

第八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财政、发改、科技、工信、教育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二十三条  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知名企业家、风险投资专家、决策咨询专家、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以及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九章  经费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设立“涧西区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用于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获得涧西区人才支持资金的单位需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涧西区政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涧西区政府将在官方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和个人的合作关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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