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洛英才计划

洛阳市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洛政〔2014〕58号

来源:市人才办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9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9 月 1 日            

洛阳市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推进我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行动计划实施,加快产学研合作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产学研联合创新能力建设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有产学研特色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联合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用于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对依托单位法人代表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3 万元奖励。

 鼓励科研院所牵头或参与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行业专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给予创新平台建设最高200 万元资金奖励。

 支持高校面向行业产业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高校被批准牵头组建国家、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用于加快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二、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的处置方式,赋予研发团队研发成果更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洛转化的,允许和鼓励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按至少 60%、最多 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 50%、最多 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研院所新上(技改)项目固定投资达到 1 亿元人民币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固定投资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到位资金总量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新上项目技术更新改造。

 鼓励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型企业,成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对科研院所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份制公司,自其首次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日起连续 3 年,对实际缴纳的地方留成部分,以奖补形式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三、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允许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台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3 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对高校教师创业者,允许 2—3 年内不按高校现行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实行分类评价。取得创业成果经评价后等同于学术成果,增加创新创业在职称评聘中的分值等。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学习期间休学创业,创业期间,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计入学分。

 允许和鼓励在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四、加快产学研开放合作

 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进驻洛阳设立分支机构(技术转移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高技术企业孵化园区等),在经费资助、土地使用、编制等优惠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

 对于中国科学院等国家级科研院所及下属科研机构、“985工程”院校来洛设立的分支机构,完成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的,依据建设规模和对洛阳产业的带动效应及影响力,给予不低于5000 万元的经费资助。

 鼓励发展非体制内技术产业研究机构。企业自建、引进联建以及行业协会、民间资本建立的非体制内科研机构,依据建设规模和对洛阳产业的带动效应及影响力,财政给予相应支持。

 五、加快产学研人才培养引进

 鼓励国内外著名专家团队来洛创新创业。对引进的两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和中原学者、重点产业优秀人才、国内高层次创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给予安置费、科研经费、生活补贴和创新团队创业启动资金等支持。具体按照《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才工作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3〕7 号)执行。

 鼓励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建立且运行正常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设站单位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鼓励企业在高校设立人才培养计划和专业奖学金,企业在高校设立人才培养计划和专业奖学金的,给予企业人才培养计划所需资金和专业奖学金各 50%补贴。

 支持高校联合企业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和研究生工作站,鼓励高校和企业、科研院所建立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允许高校的科研人员到企业、科研院所任职和实践培训,允许企业、科研院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到高校任职。

 六、加大产学研财税优惠政策支持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以及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生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及文化创意服务等技术交易额免交增值税等普惠税收政策落实力度,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

 加大产学研财政支持,鼓励企业以“创新券”向高校和科研院所购买创新服务。利用“创新券”最高给予产学研合作经费 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支持税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立足实际,加快梳理和落实更多的促进产学研合作的优惠政策,加大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产学研支持力度。

 七、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鼓励县(市、区)通过产学研合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税收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超出部分给予 10%等额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企业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洛阳转化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技术合同交易额 10%的奖励,当年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均不超过新增地方所得税留成部分。

 鼓励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外省市经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迁入我市,符合条件并经过规定程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和县区财政按其过渡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八、加大产学研科技创新服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服务。高校、科研院所剥离或独立注册科技服务机构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开放服务达到服务要求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30 万元奖励,专项用于科技服务发展。

 设立“洛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和“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贷款风险保障,鼓励天使投资机构(人)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投资,改善科技型企业融资环境,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加快建设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支持国家技术转移分中心和创新驿站建设,被授予国家创新驿站区域站点和省创新驿站工作站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

 九、加快产学研合作先进示范引导

 鼓励国家、省级高新区建立完善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措施,率先成为产学研合作的先进区和示范区。

 加大各级财政对高新区的创新投入,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豫政〔2014〕43 号),2014—2016 年,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本级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 2013 年基数按比例上缴省财政部分,全额奖励高新区,专项用于高新区创新发展。

 十、加大产学研考评激励和宣传表彰

 完善和调整县(市、区)、产业集聚区考核政策,把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合同额等指标纳入各县(市、区)考核体系。把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综合考评与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起来,纳入全市重大社会事项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评审等活动中。对产学研先进示范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以及建立促进产学研合作体制机制并付诸实施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建立优秀企业家、科研团队和优秀科技人员评选制度,加大对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工作的宣传表彰力度。对科技创新带动产业、行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团队和科技人员,市委、市政府给予重奖。对在产学研合作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人才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颁发市长创新奖,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上述政策中,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照最高额度执行,不重复实施奖励。奖项资金过去有文件规定出处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涉及人才奖励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地方留成奖励和开放招商政策兑现的从市产业优化资金中列支,涉及产学研结合奖励和补助等政策的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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